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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祥生医学影像有限公司、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与海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6-04-28

原告海鹰公司认为,被告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在离职之后设立祥生公司,生产的祥生500b超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江苏高院认定,被告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曾是海鹰公司研制b超的主要技术人员,在祥生500b超上使用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并将该产品投入市场,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们作为二审代理人。我们经过认真分析,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1)一审采用的重要证据---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技鉴字(9802与“鉴定意见”存在大量错误,不应依此定案。(2)一审判决认定祥生公司“在祥生500b超上使用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没有事实依据。(3)海鹰公司对其所主张的秘密由于自己的过错并未采取保密措施。(4)一审判令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主要观点,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科技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本案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重新鉴定,并对原审法院对我方生产祥生500b超产品的销售额的错误认定进行了纠正。

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我方侵害的技术秘密点相对于一审判决大幅减少,赔偿数额也远低于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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