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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016-05-19


评选表彰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是经省委批准,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目的

开展评选表彰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活动,旨在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广大科技工作者无私奉献、勇攀高峰、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激励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江苏贡献聪明才智。

第二条  评选周期和范围

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凡在我省经济、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从事科技研究、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管理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等,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均可参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应用和开发研究方面实现了较大的突破,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其研究成果有较高的水平或价值;

4、在科学技术普及、智力开发、新技术推广和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成绩显著;

5、有较高的科技管理和组织才能,科技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在本系统内处于领先位置。

第四条  推荐单位

省辖市科协推荐本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省级学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省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本系统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在江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江苏省科协主席担任评委会主任,聘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有关负责同志和著名科学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宣部,主要负责有关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推荐、评审程序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委会评审、省科协常委会批准的办法。

1、由江苏省科协根据各地区和各行业科技人员数按比例下达推荐名额。

2、各推荐单位建立相应的评审组织,根据推荐名额和推荐条件对所辖范围内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将有关材料统一报至省科协组宣部。

3、各推荐单位推荐上报的候选人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和投票表决,产生优秀科技工作者。

4、将评委会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人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在省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评委会裁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将获奖者名单及其主要业绩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有关单位备案;通报获奖者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将表彰文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优先推荐为“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人选;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八条  “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不重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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