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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
2017-08-11

(2014年9月29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维护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院士义务。

第三条  崇尚科学、坚持真理,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防建设和优化国家决策做出贡献。

第四条  肩负起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责任,甘为人梯、言传身教,为创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做出贡献。

第五条  发扬学部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科学道德行为规范

第六条  树立科学的价值理念,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目标,以科学精神、科学文化为灵魂,追求卓越科学。

第七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作风,反对科研不端行为。

第八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带头严格践行学术规范。

第九条  积极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

第十条  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积极运用专业特长诠释社会关注的问题,遵守科技伦理。

第三章  社会活动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关于待遇、兼职和退休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保证本职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兼职工作。本规范所指的兼职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从事有酬的工作。兼职情况应向学部常委会报备。

第十三条  兼职工作不应徒挂虚名,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兼职所得要与付出的劳动相适应,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不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不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四章  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摈弃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严把增选质量关。

第十七条  推荐候选人时,坚持德才兼备,坚持院士标准,独立判断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负责任地撰写推荐意见。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委托推荐,不做无原则推荐。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研究候选人的材料,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候选人的了解,全面、科学、客观地判断和评价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评审发言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  按规定出席评审会议,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关注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注意学科平衡。

第二十条  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以及行政干预增选工作,反对干扰增选活动的不当行为。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增选工作行为规范或守则的情况,应及时向学部常委会举报。收到有关候选人的投诉或说明材料应及时送交学部工作机构登记,不得在会上擅自出示或扩散。

第二十二条  增选会议期间,不接待与增选有关的候选人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评审、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整个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士应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


来源:中国科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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