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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党员犯玩忽职守罪该如何处分?
2017-10-13

  【案例故事】

  付某某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1984年10月入党。2011年8月8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向家尾村二组原组长向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向某某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某某为避免收押,将一份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出具的虚假就诊病历,提供给案件具体承办审判员付某某。2011年10月31日,洪山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付某某未对向某某提供的病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依法对其办理交付执行刑罚手续,致使罪犯向某某长期脱离监管。

  2015年11月19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有关条例规定,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条例分析】

  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同时,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本案中,付某某由于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查,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而获罪,并且本案在2016年之前结案,依照上述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国家公职人员是经过层层选拔出来的干部,他们是普通群众中的佼佼者,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应模范尽职尽责。国家公职人员不能逃避自己应尽职责,更不可不作为或乱作为,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杨安琪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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