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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对骗取组织信任的行为如何处分
2017-10-13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基本案情】

  一位县水利局局长得知组织正在开展“大约谈”,在组织未掌握其问题线索的情况下,为骗取信任,掩盖违纪行为,其“主动报告”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款物12.1万元的问题,并签字背书。后来,县纪委“一对一”约谈,督促其将问题讲清讲全,但他依然心存侥幸,妄图蒙混过关。最终,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其贪污公款、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现金240余万元的严重违纪事实,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称:“像这种骗取组织信任的恶劣行为,我们一定会从严查处。”

  【案例分析】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并上交了违纪款物等行为,是向正确的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组织从轻或减轻处分体现了对干部的爱护和挽救。对于错误较轻、态度较好、尚能挽回的领导干部,组织上也并不希望将他“一棍子打死”,而是教育感化,治病救人,仍给其为党和人民作贡献的机会。领导干部要把来自组织的关爱当作检讨不足、改造自身的良机。只有及时把握机会、直面问题,才能痛改前非、将功补过,再次被党和人民所接受。

  但是,如果像案例中的干部这样,看不到组织的良苦用心,错把组织给予的关爱当作可以充分“为我所用”的漏洞,不惜铤而走险、一错再错,企图靠耍小聪明蒙混过关,甚至演变成为“假交代、真隐瞒”“假上缴、真贪污”之类的欺骗、对抗组织的恶劣行径,则按规定会从严、从重处分。也就是说,利用组织关爱、骗取组织信任的干部,非但不会从轻处分,相反会“罪加一等”。

  (田延华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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