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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3-04-2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1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育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专职科普工作者队伍,畅通科普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中专业从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创作、传播推广、校外科技辅导和其他科普实践的人员,以及专业从事上述科普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不含公务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高等学校、中小学教师序列人员等)。以上人员从事科普工作时间须占其全部工作时间60%以上。

第三条  在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中增设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高级分设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承担科普责任,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表率,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背科技伦理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科普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四)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能够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具有基本的科普理论和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了解科普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科普专业相关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策划方案、教材教案等1篇(项)。

(二)参与完成科普研究课题1项。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基本的实践功底和一定的科学素质水平,积极为科普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开展县级以上科普讲座、报告、沙龙、研讨会、论坛等1次。

(二)参与策划组织一定规模的科普讲解、培训、表演等科普活动。

(三)参与完成科普相关专利1件。

(四)参与策划或运营维护县级以上科普传播平台或业内认可的传播平台,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五)校外科技辅导员每年开展科技辅导100学时以上,组织学生参加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

(六)参加科技推广、咨询评估等其他科普活动每年2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七)在主流媒体、相关专业媒体上发表科技、科普活动文章10篇以上。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主持创作或独立完成的科普作品获得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省科普公益作品大赛一等奖(及相应奖项,排名前三,以奖励证书为准)。

2. 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科学素质,了解国内外现代科普方式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科普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科普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独立撰写并在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科普论文或案例2篇,在有准印证号的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科普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案例)1篇可替代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科普论文或案例1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科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参与市(厅)级科普研究课题(排名前五)1项并通过结项验收。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开展科普相关科技咨询、提案建议等工作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1项。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一定的科普实践功底和较强科普工作能力,具有指导初级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积极为科普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较大规模的科普活动4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科普讲座(报告)、科普培训以及咨询评估等科技推广应用活动每年4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参与策划(排名前三)完成1个大型科普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2个中型科普展览或3个小型科普展览。

(三)独立讲解科普展览100场次以上,并参与撰写科普展览讲解稿3篇以上。

(四)主持研发的2个原创科普展品取得专利1件或在县级以上科普场馆投入使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创作或独立完成科普作品5个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校外科技辅导员每年开展科技辅导200学时以上,组织学生参加较大规模的科普活动。

(七)参与策划或运营维护(排名前三)市级以上科普传播平台或业内认可的传播平台,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八)主持创作(或独立完成)的科普作品或者主持开展的科普活动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排名前三,以奖励证书为准)。

(九)获得市级十佳科技辅导员、或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开展的科普讲解大赛等省级科普类赛事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获得江苏省最美科技工作者、全省科协系统先进工作者等(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主持创作或独立完成的原创科普作品获得全国优秀科普作品、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及相应奖项,排名前三,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扎实的科普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国内外现代科普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科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科普专业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在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论坛)发表科普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二)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普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科普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结项验收;或主持市(厅)级科普研究课题2项,并参与省(部)级科普研究课题1项且通过结项验收。

(四)主持完成在科普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且在市(厅)级以上得到有效应用的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等2项。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部)级以上科普有关法规(条例、规章)、政策性文件1项,并颁布实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系统、扎实的实践功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人员的能力,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大规模科普活动2次以上或市级以上较大规模科普活动4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二)作为主讲人每年开展4个以上不同主题、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讲座(报告),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每年开展4场以上咨询评估等科技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2个大型科普展览或3个中型科普展览,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研发4个原创科普展品并在2家市级以上科普场馆投入使用,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编撰且出版发行科普图书(每本15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2本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策划或运营维护(排名前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科普传播平台,或运营管理(排名前二)业内认可、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播平台,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应奖项,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九)主持开展的科普活动等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排名前五)1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排名前三)2次(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获得省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个人、省级十佳科技辅导员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开展的科普讲解大赛等全国性科普类赛事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研究员职称。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获得全国最美科技工作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先进个人、全国科协系统先进工作者等(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主持完成的科普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以及江苏专利金奖、银奖、发明人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科普理论水平,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精通科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在相应学术领域有独到见解,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科普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在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论坛)、大会发表科普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科普专业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2篇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科普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科普研究课题2项并通过结项验收。

(四)主持完成在科普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并在省(部)级以上得到有效应用的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等2项。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部)级以上科普有关法规(条例、规章)、政策性文件2项,并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实践功底,取得的成果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具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及以下人员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策划主题鲜明的原创大型科普展览3个以上,在2家省级以上综合科技馆巡展,每场展期不少于1个月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主持编撰且出版发行科普图书3本(每本2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主持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三,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主持创作(或独立完成)的原创科普作品获得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金奖(及相应奖项,排名前二,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获得全国科普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十佳科技辅导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所在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参考,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为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其他相应层级以上称号,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2.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的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为“申报专业+级别+姓名”。

3. 对照“总则”,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 5 年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空栏处。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6.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 对照“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等复印件。科普研究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合同书和课题结项报告(鉴定验收证书)。科技辅导学时应提交本人服务所在单位或机构出具的课时证明材料。

8. 在学术会议(论坛)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字数一般不低于 3000 字,提交的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宣读的报告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材料须经主办单位核实、盖章。

9.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业绩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成果鉴定书、宣传报道等)。对要求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活动,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主持项目、课题、任务的,以合同书(任务书)约定为准,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2. 参与:在活动、项目、课题、任务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参与项目、课题、任务的,以合同书(任务书)约定为准,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3.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5.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6. 了解:知其大意。

7. 科普研究课题:指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或相关合同规定的科普研究任务。课题主要针对科普工作规律和现实问题进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

8. 主要起草人:指在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政策性文件、法规(条例、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等撰写制定过程中承担了主要、关键性工作的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9.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学术专著(含本人研究性文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手册类、对他人的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10. 论文:指在具有ISSN和(或)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的正刊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论坛)上发表本领域学术文章(会议论文集具有ISBN),且可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等论文数据库查证到。在期刊的增刊或增刊性的专辑、特刊及图书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仅作参考。

11.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具有ISSN和(或)CN刊号。

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时,该期刊被评为以下期刊之一:北京大学图书馆等评定的“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评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评定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评定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12. 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评审委员会结合科普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13. 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论坛)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科普专业学术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

14. 研究报告:指结合科普研究课题(项目)提供的正式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

15. 得到有效应用、采纳:指政策性文件(规划)被官方正式印发、公布,或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成果等为党委、政府决策参考提供指导性建议或被制定政策采纳,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16. 校外科技辅导员:指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地)、妇女儿童中心、科普场馆等校外活动场所(机构)中从事青少年科技辅导工作的专业人员。

17. 表彰奖励:指科技、教育、科协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普奖项,例如科学技术奖、科普工作先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优秀科技工作者、最美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奖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可开展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科普公益作品大赛、优秀科普微视频、科普讲解大赛等科普类赛事奖项,但不包括一般工作奖项,须以正式表彰通知或奖励证书为准;团体表彰奖励中个人发挥作用情况须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单位盖章确认。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颁发的科普奖项,由评审委员会评定其水平价值。

国家级奖项指由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省(部)级奖项指由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或相应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奖项;市(厅)级奖项指由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或相应机构等相关单位授予的奖项;县(处)级奖项指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或设区市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或相应机构等相关单位授予的奖项。

18.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19. 社会效益:指具有媒体关注度(多家媒体及同一媒体多次的正面宣传报道)和公众参与量、示范推广效应和营造科学文化氛围的社会影响(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20. 经济效益:指经济上的投入产出比,如促进社会力量投入科普事业、市场主体投资参与科普产业以及带动消费市场发展等(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21. 科普活动:指以相关资源为载体,以多媒体、互动体验、探究学习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各种普及性科普活动。

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指现场参与人数达每场200人以上、不超过500 人,或相应规模的线上科普活动。

较大规模的科普活动:指现场参与人数达每场500人以上、不超过1000人,或相应规模的线上科普活动。

大规模科普活动:指现场参与人数达每场1000人以上,或相应规模的线上科普活动。

22. 科普展览:指以传播科学概念、激发科学兴趣、启迪科学观念为主要目标,引进或合作举办的、有特定主题的,通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实物展品、图片、多媒体和场景景观等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实体展览或虚拟科技馆、数字化展览。

大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801平方米以上的,或达201平方米以上展线的线下科普展览;或具备相应规模的室外科普展览、线上科普展览。

中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501平方米至800平方米的,或达10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展线的科普展览;或具备相应规模的室外科普展览、线上科普展览。

小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或100平方米以下展线的科普展览;或具备相应规模的室外科普展览、线上科普展览。

23. 科普展品:指经过设计或包装,采取展示、演示、互动体验、探究学习等形式来表达准确的科学概念,达到科普场馆展览教育目标的装置或物品,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24. 科普作品:指以科普为宗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原创或编著作品,包括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在公开出版的报刊、网站、书籍中的固定版面、区域的科普专栏文章,以及被有关单位机构采纳使用、具有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视频、剧本等其他作品。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等不列入科普作品的评定范围。作品字数以正式出版物版权页标注为准。

25. 科普传播平台:包括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场馆门户网站,科普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通的、业内认可的科普账号或公众号等。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科普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从毕业后参加科普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科普专业工作年限。

3. 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参评前一年年底止。

4.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5. 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6. 本条件规定的论文、著作、大会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交流论文、案例等, 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7. 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8. 同一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四、论文、著作、报告、案例等材料提交要求

1. 基本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会议(论坛)报告、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法规(条例、规章)、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案例等,其发表时间为取得现职称后撰写。

2. 专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 内容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等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 专业调查报告或案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作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 沈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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