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学会,各部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院,各设区市科协、教育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切实加强基础研究、促进学科繁荣、推动科技创新,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自然科学百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推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5日
江苏省自然科学百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推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鼓励自主创新、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繁荣科学技术事业,切实推动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开展自然科学百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推选(以下称论文推选)工作。为推动论文推选工作有序有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论文推选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学术本位。严明纪律,杜绝非学术因素干预。
(三)坚持专家主导。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专业意见。
(四)注重学科平衡。关注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前沿交叉、战略新兴领域以及优势、领军学科,同时覆盖其他学科。
(五)注重支持一线。结合实际需求,向基层科技工作者适当倾斜。
(六)策应期刊发展。落实政策精神,向国内期刊论文适当倾斜。
第三条 论文推选由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主办,省科协具体承办。每年度开展一次,每次推选出100篇自然科学领域优秀学术成果论文。在规定时限内发表(一般为前3个年度内,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的学术成果论文均可以参评。
第四条 省科协牵头设立论文评审委员会,由省内各学科领域知名院士专家和主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论文推选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论文的学科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每届工作完成后即自行解散。
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论文推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术论文,可以参与论文推选:
(一)全文发表在正式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的国内外自然科学类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的中英文论文;
(二)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探索性,论点明确、论据可靠、论证严谨,不包括观点、评论、快报、总结、译文、科技专著、科普文章等;
(三)论文发表时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须在江苏工作或学习;
(四)论文的成果、版权属于江苏省内的单位和个人,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属地在江苏。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得参与推选:
(一)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认定或奖励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保密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得参与的。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候选论文:
(一)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
(二)部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院;
(三)设区市科协、教育局、科技局;
(四)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条 被推荐的候选论文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在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论文的名称、发表期刊、主要作者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推选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初评、综合评审、公示、发布等环节。
第十条 省科协授权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对推荐论文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后续评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向推荐单位反馈结果和原因。
第十一条 省科协应当将确定进入评审程序的候选论文按学科领域进行分组,委托有关单位对候选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学评分,并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由文献计量学得分和专家评分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通过初评的候选论文,交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专家参加,入选论文得票数应不低于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入选论文建议,经省科协党组审核后在江苏公众科技网等渠道向社会公示论文的名称、主要作者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应当及时对相关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和异议核实处理情况,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发布论文推选结果。
第十五条 省科协按照推选结果向入选论文主要作者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知晓评审情况、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须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和评审工作人员与参选论文作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候选论文的作者,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参选论文存在学术造假、剽窃抄袭现象,或者其它违反科学伦理和学风道德要求的,取消入选资格。参选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说情请托等不当手段的,禁止参与推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在论文推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论文推选工作接受全省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