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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定了哪些根本和基本制度?

2021-06-21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两项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宪法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随后,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肯定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会议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以及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我国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是党根据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特点,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创造。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全国初步建立起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迈出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对于中国在任何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促进各民族团结互助和发展进步,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为我国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相应的经济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